2018-06-01
作為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》的制定與頒布是強化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法治保障,實現了立法與改革的無縫對接,反映了全黨和全國人民的共同意愿,是大勢所趨、事業所需、人心所向。當前,要以學習貫徹監察法為契機,立足新起點,把監察法所體現的法治精神和制度安排,落實到各項工作的謀劃部署中去。
學懂是前提。監察法全文雖只有九章六十九條八千余字,卻對監察機關及其職責、監察范圍和管轄、監察權限等做了方方面面的規定。作為反腐敗斗爭的主力軍,紀檢監察干部責任重大、使命光榮,只有認真研讀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論述,對監察法的結構和內容進行細致的分析和梳理,深刻理解和把握監察法的立法目的、指導思想和監察原則,將監察法與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》等黨規黨紀及其他法律法規,進行橫向對比學習,強化理解與記憶,學深悟透,不斷增強黨紀國法的融匯貫通與銜接,才能在學思踐悟中增強貫徹實施監察法的的堅定性和自覺性。
弄通是根本。監察法將6類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部納為監察對象,明確了采取談話、訊問、詢問等12項措施開展調查的程序和條件等,為基層紀檢監察組織擴大監督對象提供法律依據的同時,也對紀檢監察干部履職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紀檢監察機關作為黨內監督和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,如何開展審查調查工作備受關注,一舉一動都受到監督。因而,紀檢監察干部更要在學懂的基礎上,悟透監察法每一條規定,真正做到內化于心、外化于行,貫徹“法定職責必須為,法無授權不可為”的法治理念,嚴格按照監察法規定的職責、范圍、權限、程序、手段進行監察,將監察工作牢牢限定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。
做實是關鍵。學習監察法的目的,是運用法律知識更好地指導紀檢監察工作,依紀依法開展審查調查工作。因此,除了要準確把握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的新形勢、新任務,把學好用好監察法同當前重點工作結合起來,緊盯“微權力”,嚴懲“微腐敗”,更要善于在工作中發現問題并加以總結,積極探索建立監察工作運行機制,加強與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、執法部門的相互配合、相互制約,實現執紀審查與依法調查有序對接、紀法貫通、法法銜接,促進工作全面融合。
“知者行之始,行者知之成”。當前,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責定位更加清晰,紀檢監察干部更要積極適應新形勢帶來的新變化,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,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狀態和一往無前的奮斗姿態,肩負起新時代反腐敗工作的神圣職責和使命,不斷開創反腐敗工作新局面。